法律解答: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确定需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体来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核心分析:若行政行为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若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若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实务建议:申请人要准确确定被申请人,需仔细审查行政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收集相关证据时,注意留存行政决定书、通知书等文件。若对被申请人确定有疑问,可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咨询。复议流程一般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答复及证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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