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时,需遵循此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以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决定及作出决定的时间等信息。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有权利获得该凭证以知晓申请未被受理的情况。关键构成要件:在于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及时、准确地出具书面凭证。实务建议:申请人若收到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应仔细查看其中的不予受理理由。若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等证据,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向相应机关提交申请及证据,按流程参与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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