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存在法定情形时需要回避。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时,为保证审判公正,需回避。权利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主动回避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实务建议:当事人若认为审判人员需回避,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申请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应回避的情形,如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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