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管辖权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核心分析:首先,管辖权异议申请需在法定期间提出,即提交答辩状期间。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申请人有权利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法院有义务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关键在于明确案件的管辖规定,判断受理法院是否确实无管辖权。实务建议:准备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详细写明案件情况、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等。将申请书一式多份,按照法院要求的送达方式,如邮寄等,寄送至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保留好邮寄凭证等证据。同时,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寄出申请,避免逾期导致权利丧失。如果对管辖权问题仍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