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制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核心分析:适用条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主体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无期徒刑特定情形)的罪犯。权利义务方面,罪犯有申请权,执行机关需审核决定。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符合相应情形。实务建议:首先,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然后,由执行机关(监狱或看守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医学鉴定。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若对决定不服,罪犯及其家属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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