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地方检察院不批捕,警察一般情况下不能继续抓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核心分析:检察院批捕是对公安机关逮捕申请的审查决定程序。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如证据不足、罪行较轻等。各方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有提请批捕权,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权,犯罪嫌疑人有不被错误逮捕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符合逮捕的证据标准和法定情形。实务建议:公安机关接到不批捕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可在五日内要求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在三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被释放人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如向检察院申诉部门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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