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售卖药品若要免于行政处罚,需符合特定条件。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核心分析:首先,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同时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免予处罚。例如药品售卖中偶尔小失误,及时纠错且未影响患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也可能不予处罚。若当事人能证明无主观过错,也符合免罚条件。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自身售卖行为无主观过错,如进货渠道正规、有验收记录等。若有轻微违法,及时主动改正,如发现药品瑕疵立即召回等。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以证明符合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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