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性,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要求,以保障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以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关键要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超过100人,二是明确了特定行业必须设置或配备相应人员。实务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自查从业人员数量,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可参考同行业类似规模单位的做法,确保合规。若对设置要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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