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 但存在特殊情形时会停止执行。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如果执行标的存在权属争议等,可能影响执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执行。3. 此外,法院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也有权决定在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总之,执行异议复议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但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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