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要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伤残程度等因素酌定。 (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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