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借款不还,股东通常无需承担额外责任。2.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3. 若股东未足额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总之,正常情况下公司借款不还股东责任有限,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股东是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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