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的相关情形,并非关于逮捕拘留天数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期限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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