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管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殊地域管辖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规定,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2.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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