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涉及赔偿的案件,诉讼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但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若当事人要求赔偿金额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对超过部分要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赔偿金额分段计算,如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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