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如果能和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和解,按协议履行后,可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自然停止。2. 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3. 证明执行依据错误:若能有充分证据证明执行依据存在错误,比如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4. 执行标的已不存在或已执行完毕等:若执行标的已灭失、已被合法处置且执行完毕等,执行程序也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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