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再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推进,避免因债务人破产而导致程序混乱。2. 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这样便于统一协调处理与债务人相关的各类纠纷,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因为破产程序旨在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个别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4.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的,经管理人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有异议的,由法院裁定是否抵销。这是为了规范抵销权的行使,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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