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空坠物致损,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2. 若坠物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脱落、坠落的,比如窗户玻璃、外墙瓷砖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 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情形导致高空坠物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因地震致使墙体倒塌砸伤人,所有人等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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