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流程如下:1.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形式可书面或口头。2. 复议机关受理: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3.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 审理与决定:复议机关对双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对这些流程有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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