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与效率性。2. 但存在例外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 当事人若希望停止执行行政处罚,需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