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提管辖权异议。1. 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对行政案件无管辖权,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旨在保障其诉讼权益得到公正审理。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 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助于确保行政诉讼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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