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2.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3.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准许的,对一审已按人民法院判决收取的诉讼费用,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退还给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4.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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