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质不同:合伙协议基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需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合作协议范围更广,不一定形成紧密的合伙关系,合作各方责任承担依约定,可能是有限责任等。2. 出资规定不同:合伙协议通常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如《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合作协议出资规定可能没那么严格和具体,出资形式、比例等可灵活约定。3. 决策机制不同:合伙协议中重大事项决策一般需合伙人一致同意等,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合作协议决策机制依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可能是按股权比例、人数等不同方式决定。4. 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不同:合伙协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无约定则按实缴出资比例等分配分担。合作协议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完全由合作各方自行约定,方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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