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标准: 通常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去医院看病,乘坐出租车的票据、公交车票等都可作为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每月工资 5000 元,因事故误工 3 个月,误工费就是 15000 元。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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