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 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3.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4.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5.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第72条等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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