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女方有权要求补偿。比如男方父母付首付 50 万,房屋总价 200 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30 万及增值部分,这部分女方可主张分割。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通常是均等分割,会考虑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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