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 若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可撤回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可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已领取离婚证,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反悔,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2. 诉讼离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上诉或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若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受六个月限制。若判决离婚,当事人不能就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反悔。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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