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无效。2. 产生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因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损害国家利益等;可撤销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3. 行使权利主体不同: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或有撤销权的一方(如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4. 行使期限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限制;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限制,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欺诈、胁迫等情形是一年,当事人受胁迫的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显失公平的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