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监护变更:若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比如父母怠于照顾孩子致其生活困难,祖父母可起诉变更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成为监护人,此为法定监护顺序变更。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等。2. 协议监护变更: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协商确定监护人。例如孩子父母协商一致,将监护权变更给其中一方或第三方。协议监护变更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法院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3. 指定监护变更:对监护权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由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如居委会指定父母之外的人为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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