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种协议离婚方式相对较快。2. 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这种方式时间上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有所不同,相对协议离婚可能会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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