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是因侵权行为导致一方人身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它是对受到损害一方个人身体权、健康权等权益的补偿,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3. 例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这笔钱是专门用于其治疗伤病、恢复身体机能等个人用途,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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