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包括以下方面: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外,还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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