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2. 然后,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原物业公司。3. 接着,业主们可共同商议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4. 之后,需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费用等条款。5. 最后,要及时将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告知全体业主,并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资料、设施设备等。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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