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2. 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3. 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4. 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5. 股份转让权: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6. 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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