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对该行政拘留决定进行审查。2. 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会依法对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3. 在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拘留决定的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的除外。比如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且公安机关认为其提出的担保人或者交纳的保证金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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