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探视主体:需清晰写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2. 探视方式:可约定具体探视方式,如定期探视,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也可约定特殊节假日探视安排;还可协商探视时间时长,每次几小时等。比如,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由一方探视子女。3. 探视地点:确定探视地点,通常可在子女住所、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等。像在子女居住小区内的公园进行探视。4. 限制与保障:规定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酗酒、暴力倾向等,可暂停探视,待情况改善恢复;同时保障探视权人能正常行使权利,另一方不得无故阻挠。5. 变更与协商:预留条款,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探视权条款应基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尽量详细、明确且具可操作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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