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举证期限: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 原告举证期限: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