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亮律师,执业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她的执业证号为12202201411439864,服务地区为吉林,擅长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欠款、劳动争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执行异议、医疗纠纷等多个方面。行人车祸重伤致残索赔案:获赔145万余元彰显专业2021年12月12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给行人张某某带来了巨大的伤痛。被告李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53天,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干出血、股骨干骨折等伤情,使其构成二级伤残及十级伤残,且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在此情况下,张某某委托陈洪亮律师代理本案。张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某、车辆所有人李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0万余元。然而,诉讼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车辆所有人李某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系李某某借用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保险公司则称车辆被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保险人商业险应予免赔。面对复杂局面陈洪亮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精准指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车主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陈述其与驾驶员系雇佣关系,应承担雇主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陈述与驾驶员系雇佣关系,应承担雇主责任。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某某18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1000000元;被告李某某赔偿张某某275192元;以上合计145万余元。陈洪亮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代理能力,为张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类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借鉴。若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前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紫光名苑5网点,陈洪亮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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