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比如男方婚前首付 30 万买房,房屋总价 100 万,婚后共同还贷 30 万及对应增值 20 万,那么这 50 万女方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2. 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即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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