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1. 提出主体:通常是被告。当然,原告、第三人也可能提出。2. 提出时间:一般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 处理方式: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4.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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