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2.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般由执行拘留、逮捕的机关负责通知家属,以书面、电话等合适方式告知家属相关人员被拘留、批捕的情况及羁押地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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