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地点的确定分以下情况:1. 一般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例如,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户籍在甲地,那么甲地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已在乙地连续居住两年,乙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离婚诉讼应向乙地法院提起。3. 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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