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的计算,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 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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