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诉讼时效一般是6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拆迁赔偿纠纷中,如果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赔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要注意这个时效限制,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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