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通常不会立即开庭。首先,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次,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会安排案件的实体审理,即不会开庭。只有当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案件确定了管辖法院后,才会按照正常程序安排开庭审理,以便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等,最终作出裁判。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在异议审查阶段一般不会开庭,而是等待管辖权问题解决后再推进后续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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