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是为了保障公众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行政许可决定公正、透明。但存在例外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1.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公开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所以不公开。2.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信息,公开可能影响其竞争力,可不公开。3. 个人隐私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为保护个人权益可不公开。总之,行政许可听证原则上公开,特殊情况下基于保密等合理理由可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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