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书面审理作出判决书的时间并无统一固定标准。一般来说,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标的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比如《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不过实际时间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差异。如果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简单,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就作出判决;若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大量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等工作,则所需时间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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