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执行复议后,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受理后的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 不过,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实际工作效率可能存在差异,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多种因素影响。3. 当事人可以留意法院的通知,及时了解复议结果。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如进一步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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