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公安局的处罚不服,可向县政府或市公安局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当地海关的决定不服,应向其上一级海关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乡政府决定,需向县政府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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