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如《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或长期进行精神折磨、遗弃家庭成员,严重影响家庭关系。该条同样规定,以此为由,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此类不良习惯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可作为离婚条件。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问题分开居住达两年,表明感情已破裂。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难以列举但确实致使夫妻感情无法维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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