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公安局有案不立,可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有此规定。2.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3. 还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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